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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正在積極尋找“僵尸企業”處置相關政策
2018-12-10
僵尸企業不同于因問題資產陷入困境的問題企業,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業的特點是"吸血"的長期性、依賴性,而放棄對僵尸企業的救助,社會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綁架勒索性的特征。最近國稅總局正在研究“僵尸企業”處置相關政策。下面和佛山立華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國稅總局發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368號建議的答復》對于完善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和涉稅問題的建議,答復如下:
一、現行支持重組破產的稅收政策
國家針對重組破產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政策,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增值稅方面,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對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給予債務重組所得5年遞延納稅的優惠,對通過債轉股方式化解債務的,規定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均不確認所得。土地增值稅方面,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合并、分立,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業的,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契稅方面,符合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對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破產的,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現行稅收政策將破產重整中所豁免的債務,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一是債務豁免是債權人免除了債務人應承擔的償債義務,債務人實質上取得了相關經濟利益,按照稅法原理和規定,需要將豁免的債務計入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相對應,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如果不對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征稅,將會帶來稅務處理不平衡,造成稅款流失和稅收漏洞。三是債務重組多是由于企業資不抵債、經營困難、虧損較多的情形下發生的事項,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可先彌補虧損后的剩余部分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不會產生過重的稅收負擔。
為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我局制定實施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定按月采集納稅人的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等納稅信用信息,并依據全國統一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按年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對于破產重整企業,稅務部門同樣按月記錄、采集其納稅信用信息,并將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中對其重整后的納稅遵從情況予以客觀反映。近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機制,出臺了多項針對守信納稅人的激勵措施,隨著破產重整企業信用資產的不斷積累,其重整后的守信行為將為企業發展帶來更多的便利和優惠。
三、代表的建議將作為我局今后工作參考
破產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的一項制度,主要是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業提供獲得新生的機會,有利于企業、債權人、出資人、關聯方等各方主體實現共贏,有利于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減少企業破產清算對經濟社會帶來不利影響。
您在建議中提到的“將企業正常經營與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的稅費征收標準區分開來,明確對破產重整企業減免征收的稅費種類、征收率及稅收優惠等”具有研究價值,也有現實意義。我局將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借鑒國外經驗,積極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特別是針對當前亟需解決的“僵尸企業”處置中遇到的稅收問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為企業破產重整成功、恢復正常經營營造良好稅收環境。
僵尸企業是現在市場上不可忽略的群體,他們對于市場正常秩序能夠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國稅總局研究相關處置政策對于市場環境的整頓來說是有利的。
國稅總局發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368號建議的答復》對于完善破產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和涉稅問題的建議,答復如下:
一、現行支持重組破產的稅收政策
國家針對重組破產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政策,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增值稅方面,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對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給予債務重組所得5年遞延納稅的優惠,對通過債轉股方式化解債務的,規定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均不確認所得。土地增值稅方面,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合并、分立,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業的,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契稅方面,符合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對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破產的,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現行稅收政策將破產重整中所豁免的債務,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一是債務豁免是債權人免除了債務人應承擔的償債義務,債務人實質上取得了相關經濟利益,按照稅法原理和規定,需要將豁免的債務計入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相對應,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如果不對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征稅,將會帶來稅務處理不平衡,造成稅款流失和稅收漏洞。三是債務重組多是由于企業資不抵債、經營困難、虧損較多的情形下發生的事項,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可先彌補虧損后的剩余部分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不會產生過重的稅收負擔。
為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我局制定實施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定按月采集納稅人的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等納稅信用信息,并依據全國統一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按年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對于破產重整企業,稅務部門同樣按月記錄、采集其納稅信用信息,并將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中對其重整后的納稅遵從情況予以客觀反映。近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完善納稅信用管理機制,出臺了多項針對守信納稅人的激勵措施,隨著破產重整企業信用資產的不斷積累,其重整后的守信行為將為企業發展帶來更多的便利和優惠。
三、代表的建議將作為我局今后工作參考
破產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的一項制度,主要是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業提供獲得新生的機會,有利于企業、債權人、出資人、關聯方等各方主體實現共贏,有利于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減少企業破產清算對經濟社會帶來不利影響。
您在建議中提到的“將企業正常經營與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的稅費征收標準區分開來,明確對破產重整企業減免征收的稅費種類、征收率及稅收優惠等”具有研究價值,也有現實意義。我局將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借鑒國外經驗,積極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特別是針對當前亟需解決的“僵尸企業”處置中遇到的稅收問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為企業破產重整成功、恢復正常經營營造良好稅收環境。
僵尸企業是現在市場上不可忽略的群體,他們對于市場正常秩序能夠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國稅總局研究相關處置政策對于市場環境的整頓來說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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